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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案例中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在进行申请误工费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清楚误工费的赔偿情况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等问题,那么,误工费案例中的计算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误工费在进行计算是应当考虑到计算的具体标准,包括误工费的款项、期限、赔偿原则等。

一、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1、误工费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入形式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2、期限的标准:(1)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形式为出院医嘱、病假单(四川);(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海)。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果有取得部分收入,该部分收入应该扣除。

如:特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一般非因工受损都会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比如丧失某次商务洽谈而没有签定合同导致损失。

二、【 适 用 法 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注:有些法院根据鉴定期限计算,可能超过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误工费案例中的计算方法是有依据的,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在误工费的计算中还应先区分是否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在进行计算。当然以上所有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在法律意义上是受到保护的,同时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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