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2018年天津市工伤待遇标准主要是: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天津市民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因为某些意外引起的工伤都是可以得到单位固定标准的赔偿待遇的,而由于市民的伤情会因为具体的事故而有不同的差别,所以在根据严重等级的不同就会让员工享受到完全不一样而需要和伤情相一致的补偿物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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