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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受害人家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赔偿金后,他们认为除了侵权责任人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之外,也应该获得工伤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与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能兼得吗?这种想法合乎情理,详细内容法律365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与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能兼得,答案是肯定的,能够得到工伤赔偿,二者可以兼得。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其次,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与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能兼得,能够有效保证家属的后续生活,一定程度上抚慰生者。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与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是生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逝者给生者的抚慰。所以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是有很大作用的,是企业和员工的生活保障和福利之一,没有缴纳,就会造成财产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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