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付误工费的情形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计算标准分为主观(自己)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优先于客观标准,当主观标准难以或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客观标准。然而,法院适用客观标准居多,与受害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有关,也与主观标准较客观标准低所隐藏的道德风险有关。
一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对于职业为公务员的女性来讲,其休产假期内的工资国家会照发不误,通常不会出现收入减少现象,故对其误工费主张不应支持;
二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在其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下,则对其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予以支持。就此而言,法院审查误工费应否支持的重点在于查明是否存在误工的预期,而非误工的实际。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也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对于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要坚持主观差额赔偿和客观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考虑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和误工期限。特别是对一些特殊人群、工种的收入认定和计算问题,要作出合理判断,统一裁判标准,做到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过分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努力实现双方利益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