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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成都某卫浴商行应诉何某劳动争议案,获胜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于201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成都某卫浴商行解聘,当月工资并未发放。2014年8月14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4月份的工资、2013年2月到4月的提成、2012年到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个销售奖及要求退还多扣除的社保费,以上总计人民币31293.5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了解,认为其主张的诉求中大部分已经过了时效,同时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仲裁委最多认定其2013年4月份工资,原因是何某与申请人在另一劳动争议案中在一审阶段主张过该内容,但是一审是以其该主张未经仲裁而驳回。

裁判结果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14日工资2216.6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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