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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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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会存在更种更样的纠纷,人们解决纠纷的方法大多数是通过法律援助进行调解。为此相关部门拟定了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来帮助矛盾双方进行协议调解,然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并不知道什么是调解协议书,本文主要介绍什么是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上文对什么是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这一问题的阐述,让我们清楚的知道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及该协议书的时效性。能够帮助我们知道怎样制定公平、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保护我们应有的权益,避免自身经济等方面的损失,让生活更加顺心。

延伸阅读:

是否能根据民事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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