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需要按程序正义理论、宪政理论的精神进行构建,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力度对其加以重视。
应当将“获得强制辩护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扩大强制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与阶段,构建国家不履行强制辩护义务的程序性救济制度,以保障强制辩护的应有效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强制辩护”的概念。即使是在学者的研究中也是很少涉及。“强制辩护”,词如文义,强制性之辩护。有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指在被指控人自行辩护存在某种障碍的情况下,为使被指控人能有效地行使辩护权,法律规定不管被指控人同意与否,都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台湾有的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法院于审理一刑事案件时,非有辩护人到庭为其辩护则不能审判。澳门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指必须有辩护人对嫌犯提供援助的情况。德国、日本以及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强制辩护制度的规定。概而言之,强制辩护是对与某些特殊的案件或者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有困难无法得到律师或其他人的法律帮助的时候国家提供的必要的法律帮助。强制辩护制度的确立是以嫌疑人的利益保障为出发点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救助的形式。它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律师参与诉讼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法拉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类法律制度在有关的权益维护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程序上的失误就会导致自己权益出现较多的损失,但是在有关的的程序上会有较多的不确定性,需要自己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问题的处理就会不会有着太多的阻力,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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