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终止程序是什么?
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时书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即可,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1)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4)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终止法律援助的程序要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简单的多。而法律援助机构在正常情况下肯定不会无缘无故的就终止援助工作的,当然了,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之后,如果受援人对这一决定不满意,只能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的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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