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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1、环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2、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具体区别如下:

(1)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2)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二、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吗?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可能会需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支付的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如果被罚者认为处罚过重,或者是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的处罚的,可以选择向作出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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