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对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下列性质:
其一,行政复议是带有司法色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为解决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而区别于法院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但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在行政复议中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复议机关处于中立者、裁判者地位,其适用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是典型的行政司法行为。
其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来实现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其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寻求复议机关保护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对相对方权益受到行政权侵害后的一种恢复和弥补。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一样,都是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等民事主体对抗公权力的一种救济方式,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公权力机关具有更大的权力优势,因此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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