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案案情简介
河北省定州市北王家村的稀有金属提炼厂以废胶片、污泥等危险废物为原料提炼白银,其焚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简单,且缺乏必要的技术人员。焚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气味恶臭,自从1988年建厂以来一直无照经营,该村村民及邻村居民多出现呼吸不畅、头晕、恶心等症状,该村村委会曾作出对此长的处理决定,责令该厂停产。2003年,由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定州市环保局责令该厂停产并另择新址。但不久该厂又死灰复燃,旧厂重新恢复生产,新厂择址仍不合理,但定州市环保局违法审批了该建设项目的环评表,给新厂披上合法的外衣,实际上其生产设备、生产方式均未改变,当然无法解决污染问题。此后,当地居民不断向环保局反映并要求解决此问题,环保局均以新厂手续合法、排污达标为借口拒绝处理。
起诉人与提炼厂相距400米,我们对本案便是以起诉人的环境相邻权、生命健康权、正常的休息权受到实际影响为切入点提起诉讼的。但是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将污染受害人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理由是两者间并不构成相邻关系,而且起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实际损害。
其中几个问题颇令人感到模糊:到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须具备哪些有效要件,其受案范围中“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中的“相邻权”应作何种解释,《民法通则》中的相邻权是否封闭性的概念还是不乏韧度和弹性,环境权没有明确被写入民法或者《环境保护法》的情况下,如何在其他法律中弥补这一漏洞,环境行政诉讼正的举证责任是否应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相同还是有所变通。这些问题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或是仍存在法律真空。当然,法律应当具有凝练性、前瞻性,但是我们首先应该注意的便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便是对现实生活探伸触角,便是对现有秩序的规范调整,它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性,否则便难以统一司法,并极有可能滋生腐败。所以我们倡导宁可详尽重复,不可模棱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共受理“民告官”案91.3万件,平均每年6.8万件,胜诉率为31.28%。在31.28%的胜诉率中,法院直接撤消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占14.91%,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占12.92%;法院变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占0.92%;法院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占2.53%。四者相加合计为31.28%。而败诉的案件中,以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不属于受案范围而驳回诉讼的也占相当的比例,这成为制约民众寻求行政司法救济的瓶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行政司法救济以及我国行政司法的发展完善。
其一,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
其二,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加强。这种诉讼方式“将要占据环境行政诉讼的主流”,也是环境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
环境污染涉及到多方主体,首先肯定有环境污染的直接制造者,直接侵权人,同时,如果受损人提起了环境行政诉讼,还涉及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由于一般污水等企业处理污水都需要许可证,如果不符合资质发放,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成为该行政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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