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之诉。
环境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型,当然适用这一规定。
2、环境履行之诉。
环境行政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提起环境行政履行之诉的前提是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职责,而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并且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的理由,即环境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如拒绝颁发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报告、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等。
3、司法审查之诉。
环境行政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环境行政司法审查之诉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环境行政变更之诉和环境行政撤销之诉。
(1)变更之诉环境行政变更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请求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予以变更的诉讼。
(2)撤销之诉环境行政撤销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请求法院确认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并部分或全部撤销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管辖和执行等内容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定,与普通的行政诉讼并无区别。
环境行政诉讼的宗旨由2个方面组成:①维护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行政职权;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行政职权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环境行政诉讼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
1.平衡功能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环境行政机关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相对人则代表着个人权益。代表公共利益的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处于优越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则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实现正常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但是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可能违反法律,并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环境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阶段的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进行平衡。环境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环境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从而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和补救。
2.人权保障功能
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中,行政诉讼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保障。
3.实现社会公正功能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基准是某种利益配置,公正的基本公式是成比例平等。环境行政诉讼的实现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公正和法院裁判的实体公正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