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二、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是什么?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于因环保污染等措施导致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判定,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存在错误的,那么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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