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责任纠纷侵权责任主体是造成环境被污染的企业或者是个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不同,前者因无需“主观过错”为要件,故属于“三要件”责任构成。同时,上述情由也导致环境污染责任包括一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和法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前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后者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特殊侵权责任。
二、水污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水环境被污染,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也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故此保护水环境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每个人对保护环境的责任心,各法律规范也直接规定了,若是水污染纠纷中的被告,若是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水污染没有关系,那么该被告就会被认定为是水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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