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未到案是否会被宣判
1、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到案就是被告当事人未出庭,而且被告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本案的判决属于被告缺席判决。
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综上,如果污染环境者属于刑事犯罪且未到案,法院不能直接宣判。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污染环境罪首先是一种罪行,犯罪者本身就应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出庭接受审理。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案件主犯与从犯都必须出庭,故而污染环境罪未到案的原则上法院不能直接越过审理环节而宣判。只有等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到庭审理后,法院才可以宣告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