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责任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责任是指根据人在环境中所处地位在对环境整体维护中应承担的责任。环境责任原则应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开发者保护。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三是利用者补偿。利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四是破坏者恢复。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在于赔偿责任大,对保险的技术要求高,而被保险人状况而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均具有特定性。
未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或非原药(制剂)生产企业 (风险调节系数1.0-1.5)
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 (风险调节系数1.5-2.0)
(8)其他:
(3)位于饮用水源上游、与饮用水源距离不超过5公里 (风险调节系数为1.5)
2、对在偏远地区,周围5公里内无常住人口、非饮用水源敏感区的企业 (风险调节系数为0.8)
全部满足下述三项条件的,设置风险调节系数为0.9; 满足上下述第一项条件以及后两项中任何一项的,不满足第3项的系数为1.0-1.2,不满足第2项的系数为1.2-1.3;仅满足上下述第一项条件的,系数为1.3-1.5。
1、依法通过了环保局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
2、环保设施运行,环保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
3、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并配备有相关的检测人员进行监控防范的。
(四)承保地点数量调节系数:被保险人仅投保1个地点时,系数为1;被保险人投保地点总数量小于5时,每增加1个地点,系数增加0.3-0.5;被保险人投保地点总数量大于5时,每增加1个地点,系数增加0.1-0.5。
3、保险费计算
年度基准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准费率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基准费率
实际保险费=年度基准保险费×调节系数(一)×调节系数(二)×调节系数(三)×调节系数(四)×费率浮动系数
4、费率浮动系数
分公司根据投保企业以下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基准费率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1)根据被保险人以往年度环保事故状况,“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环评情况,污染事故应急机制,由被保险人出具有效的环境管理资质证明作为参考,结合环保局认定情况,进行风险调节.风险调节系数在30%上下调整;
(2)每发生一次不符合“三同时”标准,或者曾经发生环保事故的,风险调节系数在此基础上增加10%。
保险期间为一个月的,年费率为10%;保险期间为二个月的,年费率为20%;保险期间为三个月的,年费率为30%;保险期间为四个月的,年费率为40%;保险期间为五个月的,年费率为50%;保险期间为六个月的,年费率为60%;保险期间为七个月的,年费率为70%;保险期间为八个月的,年费率为80%;保险期间为九个月的,年费率为85%;保险期间为十个月的,年费率90%;为保险期间为十一个月的,年费率为95%;保险期间为十二个月的,年费率为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