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原则是什么
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也就是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加害人不但要证明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而且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否则,木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如果环境污染的发生完全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自身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不同于二般的侵权诉讼,其内在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能做出判断和解释,而加害人比受害人更具有举证能力和条件。因此,法律规定对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起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样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民事诉讼一般采用的原则是谁诉讼谁举证的原则,不过环境污染民事诉讼适用的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民事诉讼是围绕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污染环境的一方只要证明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会引起环境的污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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