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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由于环境污染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较具有其自身 的特殊性:环境侵权的加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地位往往不平等;环境 侵权的行为大多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而附带产生,具有一定的经 济利益;环境侵权的后果具有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环境污染 损害过程具有长崩性、复杂性等。因此,理论通说认为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突出特点,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第124条开始就是这样,《侵权责任法》仍然坚持这样的规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在污染者的主观方面并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环境属于广义概念。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是环境。在《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概念是环境,而《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环境”,应当把生态环境也概括在其中,使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污染生态环境的内容,也在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范围之中。

第三,污染行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可能是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行为,在很大范围内,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第四,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与众不同,不是“造成他人损害”,而是“造成损害”。这种表示方法意味着,环境的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更为广泛的损害。环境污染责任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权益,根据现代环境法代际公平的理论,这种侵权同样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很多人主张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是有道理的。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国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责任方式,并没有采用赔偿责任的表述,而是采用的“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责任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问题已是国家和人们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环境问题中,一旦发现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对环境污染者采取环境污染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对他们采取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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