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属于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和部门规章的区别是:
1、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
2、适用对象不同
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部门规章同样不适用普通民众,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自己调整内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民众简单的了解一下部门规章和法律制度的区别即可,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国有企业,私人企业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局就有权利根据国家法律制度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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