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环境行政处罚卷宗范本内容有哪些?
(一)立案登记表
1、 载明案件来源和收案日期;
2、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3、载明基本案情;
4、载明处理意见和建议;
5、承办人签字并签署申请立案日期;
6、领导签署意见并签署批准立案日期;
(二)调查询问笔录
1、 明调查时间、地点;
2、载明当事人、被调查人以及参加人等基本情况,并附具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载明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姓名;
4、载明调查人员依法表明身份情况;
5、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真实有效;
6、载明调查人员依法签名(盖章)情况;
7、载明被调查(询问)人依法签名(盖章)认可情况,拒签的,载明正当理由;
8、载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建设等基本情况;
9、载明当事人环保义务履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违法的调查处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行政违法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行政违法的具体调查上,应当严格由具备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规的程序来进行审查,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