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处罚文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交、特快专递送达、公告送达等,具体的送达规定如下: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第六十三条 环保部门送达的下列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证》(附件32) :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或限期改正决定书;
(六)暂扣、查封决定书以及解除暂扣、查封决定书;
(七)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四条 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
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六十五条 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签名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并摄存影像证据。
第六十六条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环保部门代为送达或者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环保部门代为送达的,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所需送达的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用特快专递送达的,在邮件详情单上必须注明所送达文书的名称和份数,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张贴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同时可在环保部门的公告栏张贴、门户网站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并用影像记录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背景,以证明公告时间和地点。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什么情形下需要立案处理环境处罚案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通过检查或者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决定立案的,由立案部门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立案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
在浙江省的保护环境的行政机关若是发现了环境违法现象存在,那么需要结合《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处理。若满足立案条件,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审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