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环境行政处罚违法主体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参照以下方式认定违法者:
1、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典》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
2、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4、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
5、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了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实施环境处罚的主体一般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在发现环境污染显现存在之后,需要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认定具体谁是环境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然后需要根据是否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实施之后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的信息,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处罚违法主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