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多少要求听证?
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若是达到特定数额,就可以要求听证。具体的数额规定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拟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听证主持人是谁?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协助记录员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听证程序;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通知及时送达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听证陈述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立案处理环境处罚案件之后,若经过审查,拟作出的是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那么在作出之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若是提出听证的要求,那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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