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会有几次听证?
环境行政处罚会的听证可以实施几次,这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是存在听证的程序的,但对于听证的次数在法律上是没有多做规定。此外,不服听证的处理结果,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利用复议或者是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所以,当事人在申请听证时,环境部门就要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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