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单位或各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行政方面的法律后果。行政问责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前提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就不适用行政处罚了。
行政问责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政府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环境污染免除行政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们经常在新闻或国家相关政策中看到这样一句话: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但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行政处罚来看,免责条件如下:
1、违法事实不成立;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免责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系统的呈文规定,在界定、处罚标准上难以掌握。主要依据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16年新出台的《行政处分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常规案件受理中,主要遵循四个要件来衡量处罚处分标准。
第一、行为违法程度。2016年新环境保护法37条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这就说明违规有时不一定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也依具体情形而定。
第二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农作物受损等危害。
第三、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点、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这类行为过错。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这是行为不可抗拒力,免除责任的。
三、如果对处罚处分结果不服应该这么做
行政处分: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帮助。复议可以向原作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或通过案发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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