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分为适用规定、处罚裁量表和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三部分内容,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15种。
(一)适用规定
适用规定共13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金额计算、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备案管理等裁量基准适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分专项行政处罚裁量表和通用处罚裁量表两种,对268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对除特定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
(三)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25种可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总结,方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不足,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仅以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子,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本《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涉及人们正常生活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遇到环境违法行为,那么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的,比如说行政处罚等等。当然了,行政处罚需要基于一定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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