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78条是如何规定的?
1、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78条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拟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命令之前,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
(一)拟责令停止建设的;
(二)拟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
(三)拟责令限期治理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立案处理环境污染处罚案件,但是若立案后、经过审查欲作出的处罚是责令支付罚款,且被罚者是公民、罚款的数额不低于五千元,那么被罚者有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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