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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法立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法立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2、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3、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话,需要考虑到案情的复杂程度,如果是比较简单的话,那么当场就可以开具处罚决定书,如果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才能进一步地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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