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十个原则是什么?
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③公正、公开的原则;
④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
⑤一事不再罚原则;
⑥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
⑦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
⑧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⑨无救济则无处罚的原则;
⑩追溯时效的原则。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另外对于环境保护的具体违法后果,也需要由上述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事实的,如果达到立案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