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包括哪些?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对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专人负责立案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现场踏勘;
(3)执法人员应当为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和业务秘密;
(4)提出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5)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批,做出相关处理;
(6)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7)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的行政机关,有权责令造成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支付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但是作出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否则违规制定处罚决定书者可能会受到降职、处分等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