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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同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种类。目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式废止,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正式代替所有的条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针对于因违反了行政的法条而给予的处罚,一般在处理时有关行政机关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种,只要有合法的处理依据、相关的证明材料,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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