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
⑵共同违法主体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
⑶共同违法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不难发现,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违法行为”,其包含了“共同违法”行为。由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共同违法”如何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理共同违法行为时应注意:一是不能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而应合并立案,因为共同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各自立案,明显是违反法律不得重复评价的精神。二是实体法明确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需要分别处罚时,要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具体分工、参与的程度、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处罚。三是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分别处罚时,要坚持“法无明确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不能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分别进行处罚,而应合并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出现了共同违法,那么在认定违法时就需要按主体、主观、客观上来进行确定。只有符合上述共同违法的构成要件,才能在处罚上面按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共同违法不能进行各自立案,而是选择合并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