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执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是哪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环保部门认定不予处罚后如何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不予处罚事项,并适用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调查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并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要考虑哪些情节?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3、环境违法行为的方法或者手段;
4、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5、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6、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7、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于处罚,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代替,免于处罚的条件包括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发生环境污染轻微事件后企业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