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限是7天。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诉讼;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可诉讼;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该在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应当对环境污染的行为人给予严厉处罚,因为环境污染会导致生态资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因此环境污染不仅仅影响的是单个人的利益,污染环境影响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利益,所以要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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