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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山东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山东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有轻有重,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听证的话,说明处罚力度较重,比如一般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是不能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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