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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涉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这种做法很有可能会导致不特定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危害,因为环境被污染以后造成的后果是各种各样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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