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事人从发现自己受到侵害后的三年以内,随时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行为人污染环境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证明实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
(2)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3)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1)存在数个行为主体时,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止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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