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判了刑交不起罚金会怎样?
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201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犯罪分子因污染环境而被判处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当事人在无力支付罚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或者其它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时,如果不支付罚金会加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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