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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辩护词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走私废物辩护词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为涉嫌走私废物罪的被告人xx担任二审辩护人。现结合阅卷、会见情况,以及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合理采纳。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xx被原审法院错判有罪!

一、本案大部分证据相互印证表明:该批旧服装运输入境业务的联系人是船长xx,而不是被告人xx。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xx时,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冤枉啊!”后他接着说:“我确实是被蒙在鼓里,船长xx瞒着我,用我们的船去走私,我原来只知道那次(即2002年12月2日)出航是去广东运货,真没有想到是去香港运输旧服装入境。事后我怀疑xx很有可能私下收取了货主的好处费。我出去肯定找他!” 这与被告人xx的多次供述情况一致:案发后船长xx打电话告诉他,才知道“鸿利128”货船被用于走私旧服装,事前并不知情。综观全案卷宗,被告人xx始终没有承认参与作案。参与本案并作为证人的五位船员中的三位,即xxx、xx、xx等(都是船长xx所雇佣的船员,且距离案件事实最近)也一致证实:这批旧服装业务是船长xx联系的,而不是被告人xx(见公安卷第053、061、069、080、091、094、102页)。以上证据,尤其是三位船员的证言真实性、可信度极高,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表明:走私这批旧服装入境业务不是被告人xx联系的事实。

二、证明被告人xx有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无法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1、(2003)莆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闽刑终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有罪的证据。该两份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就与本案相关的(或同一)事实针对xx作出的有罪判决,但不能对xx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该判决的内容也涉及到了被告人xx。因为在该判决形成时,xx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到其形成过程中,对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没有进行任何辩解,其在刑事诉讼中本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全部得不到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该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绝对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的。

2、同案犯xx的供述自相矛盾,真实性存疑。比如他在2002年12月31日供述:“蔡某将船舶签证簿拿去签证并办理水路货运单交给我们……蔡某将旧服装接走后付给我们四万五千元运费”(见公安卷第029页)。又称“我没有和他(蔡某)见面过,货主是广东人,具体什么人我不清楚”(见公安卷第025页)。而船员xxx却证实:xx知道货主是谁(见公安卷第068页)。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xx为自己开脱罪责嫁祸于人,符合逻辑,作虚假供述也自在情理之中。显然,同案犯xx关于其受被告人xx指使实施走私行为的供述依法不宜作为认定xx有罪的证据使用,更不能将其虚假供述直接作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x参与走私的具体情节只有xx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反,却有大部分证明力很高的反向证据对此予以否定。

3、船员xxx与被告人xx因宅基地纠纷有个人矛盾(见法院卷第32页),依法其证词是极不可靠的;船员xxx的询问笔录根本无法很明确体现案发时该批业务到底是由谁联系的;作为“鸿利128”船挂靠单位的负责人,证人陈能杰连“鸿利128货船现在何处?”都不知道(见公安卷第116页),其基于对xx是“鸿利128”船主的认识,作出“营运活动由船主自行决定”的证言属一般性的判断,可是他并不知道“鸿利128”有众多的股东,不懂船务的xx仅比xx多出资2万元的内情。证人xxx远离案件事实,事实上不可能对案发时的业务是否由被告人xx联系作出准确的判断,其证言证明力极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xx没有随“鸿利128”货船直接参与走私,且同案犯蔡某和货主在逃的情况下,本案证据间矛盾非常突出,即便运用民事诉讼要求的“优势证据原则”都难以认定存在“广东省广州市货主找到被告人xx,以每趟人民币45000元运费雇佣该船到香港码头运输旧服装入境.被告人xx把同案人蔡某办理的进、出港签证等交给同案犯xx……被告人xx通过同案犯xx召集……”(见原审判决书第3页,认定前述事实仅凭孤证——利害关系人xx的口供)的事实。更遑论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定案证据必须互相印证,环环紧扣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并得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结论的证明标准。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法官:在阳光下享受自由、幸福生活的人们有时无法深切体会因冤狱而身陷囹圄的痛苦。因此刑诉法要求神圣的刑事审判工作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更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把证据关,坚持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容不得半点疏忽和草率。

基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谨为被告人xx作无罪辩护。我深信:作为法律素养极高的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富含良知及理性,定能深透法理,依法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典范判决,洗刷xx的罪名!谢谢!

此致

敬礼!

辩护人:xx

综合上面所说的,走私废物本就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样此行为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如果要为自己写辩护词的话,那么就一定要把所有条款屡清楚,并且保证自己的认错是真心的,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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