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是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区分“有毒物质”与“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是“有害物质”中具有毒性的物质,“有毒物质”本身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生态环境。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对于“有毒物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实践中不能把“其他有害物质”纳入“有毒物质”的范围。
第二,《刑法修正案 (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拓展了污染物的范围。基于此,在具体把握“有害物质”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修正案 (八) 》扩展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处置具体对象的立法背景, 只要所涉物质会对大气、水体、土地等造成危害, 严重污染环境, 就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