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要判刑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主体方面
1、直接责任不是身份责任。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对于直接责任人的判断,应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 决策作用而定,据此予以区别对待。
2、对污染环境犯罪链条中某些中间环节的参与人应根据其从业特点追责。以运输者为例,根据“是否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为标准,可将运输者分为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者与一般的运输从业者。而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者具有有害物质处理的专业知识,对侵害环境法益后果的认知程度较高;相较之下,一般的运输从业者对有害物质的性质或者处理方式的判断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应考虑予以轻处。
3、非典型性“共同犯罪”主体之间应区别对待。非典型性“共同犯罪”是指同一区域内多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基于各自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这种“共同犯罪”主体之间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均缺乏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只是因在同一区域排放、处置类似有毒有害物质而牵连在一起,因此与刑法理论及条文所说的共同犯罪有着本质不同,实务中,若不区别对待,亦会造成刑罚滥用的风险。
4、自然人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当单位与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或者自然人是主犯、单位是从犯时,对单位与自然人应分别按照各自的量刑标准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当单位是主犯,自然人是从犯时,定罪量刑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这样就不会出现主、从犯之间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