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污染环境罪怎么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二、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怎么规定的
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当然,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比较复杂,所以,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具体结果有确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还规定了一些相对而言客观化的标准,通过这些标准,肯定存在故意地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有人肯定要“背锅”,这些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足以认定故意:
(1)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2)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5)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
(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但是,上述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允许行为人提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例如,将污染物送给第三方处理,至少要在形式上审查对方具有污染物处理资质,防止受到无资质第三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