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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最终受害的将是后代的子子孙孙,肯定现在我们居住在大城市当中已经能够体会的到环境污染给我们所带来的影响了。在法律制度当中明确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相关人员也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那么,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条件是什么?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

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

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

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强化了企业环境风险的连带责任。该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相关企业完全可以让受害者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寻求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受害者将有权利选择谁将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企业也可能成为连带责任承担者。企业的环境诉讼风险大大增加。何况环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业的共同侵权,本来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从理论上说,污染企业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污染企业或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要回代偿款项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当赔偿数额巨大时,很多企业甚至会破产了之。这意味着企业很可能不仅要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实际上同时还要为其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重视和加强,企业环境侵权的风险开始凸显且逐步加大,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中金岭南铊超标、四川内江铅污染等,2010年开始的紫金矿业系列污染案件更是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件开出了建国以来环境污染的最大罚单:1000万元。有消息称紫金矿业因此停产限产造成的损失则至少超过6亿元。这一事件打破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通常处理方式,环境行政处罚不再是污染事件的终结,除了要承担行政罚款和限期治理外,还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企业还要承担因停产治理造成的损失,负担之重,很多企业往往不堪承受。因此,污染型企业一定要重视环境侵权风险,加强对工厂排污的检测、治理等措施,最大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以防范相关的侵权法律风险。

法律当中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例如因为地震,海啸等这些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虽然说企业也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但面对这种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要求承担责,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还有就是因为第三方或者受害人故意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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