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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在工程项目履行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建设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结算,给承包方支付钱款,承包方才能继续做下去,否则承包方缺少钱款周转工程很难完成。那么在湖北省若是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是哪个部门管呢?工程结算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律图为您解答。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发包承包双方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内容中,大家知道了湖北省的工程结算纠纷是哪个部门管。当发生结算纠纷的时候先看看上面的和结算有关的法律规定看看自己在没在理上,然后整理好证据再找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若是调解后依然达不成一直意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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