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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束后施工合同备案是必要程序吗

一、招标结束后施工合同备案是必要程序吗?

招标结束后施工合同备案不是必要程序,最新的法律制度已经取消了备案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工程的具体范围。

2、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限。

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4、建设工程的总价款。

5、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7、拨款和结算。

8、工程竣工完之后的验收。

9、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三、工程招标的流程是什么?

1、评标。评标应当根据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情况选择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

2、开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持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

投标单位必须参加开标,不参加不予以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不予以确认。

3、开标后,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经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书的补充的文件。

4、评标过程要保密,并且应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提出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单位。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6、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基建处根据招投标文件、投标书、询标纪要及中标结果草拟→发包合同→报主管校长审核→学校签订。

7、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8、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核查。

9、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

对于建筑领域的这些工作人员来讲,应该及时了解一下国家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总的来说,现在的施工合同备案已经不是必要流程。中标方在中标以后如果没有跟招标方订立合同,之前交的投标保证金是不能要求退还的。

延伸阅读:

建设工程招标常见问题的防治

什么情况需要招标,招标流程是什么

招标文件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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