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延期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要求降低的;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5)违约的时间长短。
二、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三、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只要一旦签订那么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只要一方违约必定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如果存在的违约金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那么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降低,所以,自己的权益同样也需要懂得自己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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