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第五条规定,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第一条
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有关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都已经被删掉,同时并没有作出新的有关备案的规定,这意味着施工合同现在无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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