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大的工程项目,一般来说,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出去的,当然,对于这种大型的工程项目,也有相关的法规条款来进行约束,例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便是其中之一。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哪些规定?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
2、工程范围和内容;
3、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4、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工程造价;
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施工承包方式
工程设计和施工分离,分别由不同主体负责实施,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典型模式表现为传统的“设计一招标一施工”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实施往往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单位工程合同段承包,相应的工程责任和风险由一个或若干个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和非关键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该承包方式由各承包人分别向招标人负责,适用于招标人愿意较深入地介入设计控制及对设计和施工的相互协调管理,并希望分散承担风险的情况。该承包模式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责任较难界定,设计与施工间的管理协调工作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纠纷,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较难。但这种工程承包模式的运用简单、成熟,对承发包双方的素质要求不高,且招标人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各阶段实施的控制影响力较大,风险亦较分散。
2、设计一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
这类承包方式的典型模式有:“设计+施工”、“设计采购建造”及“工厂设备与设计+施工”等。这类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专业技术性强、管理协调工作复杂、招标人对设计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且愿意将大部分工作内容交给同一个承包人的情况。
这种设计一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承包人应该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同时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具体工作内容、范围边界与责任风险的划分,国内尚无成熟、稳定的做法。设计一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与施工承包方式的最大区别是招标人不再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只提供基本的工程方案设计/工艺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条件,而将此后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责任及相应风险转移给一个总承包人。
这种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工程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衔接配合,可以避免相互脱节而引起的差错、遗漏、变更、返工及纠纷;可以合理组织分段设计与施工,缩短建设工期。但招标人对工程设计细节和施工的调控影响力较小,所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专业素质以及综合协调管理水平较高的总承包人,并合理清晰界定相关责任、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设计一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既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层面采用,其承包人被称为“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专业工程层面采用,其承包人被称为“专业工程设计一施工一体化承包人”。
3、各类特许经营和融资项目管理与承包方式
招标人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方式、特许经营权出让人的工程管理能力和对投资(或融资)人承包能力的要求、项目开始组织融资的阶段等因素,研究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和承包方式。
上述我们详细的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做了了解,这也是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需要遵守的一个基本规定。当然,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中,双方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相关运营模式来选择不同的承包方式。
延伸阅读:
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