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建筑工程分包是非常常见的,很多公司都会把自己的工程分包给别的公司让他们来帮助完成,但是这种行为也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双方都会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解决。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工程分包纠纷上诉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3—4、5—2号,北京地址海淀区莲花池小区1#楼5门308#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上诉人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620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8)海民初字第26209号《民事判决书》的各项判决内容,并将此案发挥重审或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在原审要求专业机构对上诉人完成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并支持上诉人在原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实事与理由:
一、原一审法院错误地驳回上诉人依法提出的对已实际完成但没有计算在平米包干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从导致原一审判决书部分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为“平米包干”,而并非固定价和包死价,并且按平米包干方式计算总价为1569960.00元,而合同价款明确约定为1590000.00元。这两个合同价款同时在合同中出现,法庭并没有查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以及法院判决中阐明应当适用哪个价款。
第二,“平米包干”的方式,应当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和价款,并且所计算的价款包括施工该建筑面积内发生的全部人工及费用,这叫做平米包干;而对于那些没有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和不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的部分则不应包括在“平米包干”所计算的价款内,如果全部工程囊括在合同价款内,那应当是“固定价”,而不是“平米包干”。因此,临建设施、地下室结构及回填土是否在8820平方米之外,以及该部分工程量及价款是多少,这均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评估、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却对上诉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关于合同内变更、洽商的部分,通过法庭调查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中当庭承认了基础处理变更、地下室地板垫层由聚苯板改为素土回填等部分工程内容的变更,并且上诉人在原审中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但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却表述为:“昊海公司……对于遂宁中力公司主张的其他所谓合同内变更、合同外增加用工及损失等主张均未予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正确对待已查明的事实,而是将其表述为所谓的合同内变更。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人林宝山,与被上诉人和本案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通过相关证据表明其证言内容明显不合常理,但是原一审判决却不依法审核就全部予以采纳。
第一,从林宝山的身份上讲,他与被上诉人负责人之一的白旭毅从小就认识,关系十分密切,并且还涉及到通过本案的判决从被上诉人处领取5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应当说被上诉人的证人林宝山与被上诉人和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二,从林宝山的证言内容上讲,他自称双方签订合同时他在现场,却当庭又说不清楚签订合同的时间,即便是大概的时间都说不清楚。这很不合常理。这难道不能说明“他在签订合同现场”的说法是虚假的吗?
第三,他说他曾在2007年6月底将一个由李中元、贾福林签字的《承包项目还包括以下项目》(由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文字材料交与原告公司的卢世兴,但是又拿不出签收该材料的证据。并且,由被上诉人提交的李中元、贾福林签字的《承包项目还包括以下项目》中李中元的落款时间很明显是由“08年6月6日”改为“07年6月6日”,根据人们“牢记过去时间”的自然法则和习惯,如果真是07年写的此材料,有可能误写为06年,但绝不会一开始就误写为08年。出现此问题的最合理解释就是写此材料的时间是08年,却要人为的更改为07年。这也表明林宝山和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一起作伪证的事实。
三、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原告遂宁中力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包含项目及内容明细表》第5项要求经济赔偿部分中,虽部分损失只是上诉人的计算,但从其中现有的证据完全能印证误工的实事。例如“2)07年7月19日至10月18日期间,3956个工 ÷30 ×800 = 105493.00元”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三(即:2007年7月19日的《报告》),其中被上诉人昊海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贵军、贾福林签认“2007年7月13日临建施工完成,我公司(指原告遂宁中力公司)相关人员多次与贵公司领导碰头关于开工日期的问题,但开工日期甲方不能确定,经双方协商,从2007年7月14日至18日贵公司签停挡工200个”。但是自该报告签署后被上诉人并没有通知上诉人的工人撤场,并且一直拖延至2007年10月18日才开工(见上诉人证据十),所以从已有证据完全能推断出这段时间的误工。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承担这段时间误工赔偿责任。但是一审判决书没有任何说明,对上诉人的相关请求也不予理睬。需要指出,被上诉人项目经理没有签字,并不能说明误工的实事不存在,反而更能表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不予配合的违约实事。
四、一审法院判决书违背事实错误地支持被上诉人在反诉中要求上诉人承担材料赔偿责任。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租赁材料交接清单》中明确记载:此前我遂宁队逮住甲方(即被上诉人)现场保安偷盗材料3次……此前所有亏损材料数据经昊海公司及遂宁队双方主要领导磋商订责。该清单经双方负责材料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租赁的周转材料都是在工地现场摆放及使用,而负责现场保卫工作的是被上诉人雇用的保安,保安没有抓到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将材料运出工地现场,反而他们自己监守自盗,最终导致材料丢失,其责任理应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但是一审法院却枉法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原一审法院宣判程序令人费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该案的领取判决程序却藏有秘密。上诉人的代理人于2008年12月1日到海淀法院参加开庭审理的上诉人另一案件后,书记员告知上诉人等一下把本案的判决书领一下,但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注:又是本案的代理人)却收拾了东西就往外走,上诉人的代理人随之就问书记员对方怎么不领判决书?书记员却告知对方代理人前些天因到法院办事已顺便取走了判决书。但当上诉人代理人继续追问怎么没有通知我们时,书记员却回答不通知我们也很正常。但上诉人还是认为原一审法院如此隐蔽的宣判,不合法律。
综上所述,原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其判决事实不清,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发挥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08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工程分包纠纷上诉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生活中,工程方面的纠纷是非常复杂的,它涉及到很多的证据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地研究里面的知识,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在诉讼中,也应该利用证据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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