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是战争时期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工程。虽然我们身处和平年代,但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可是,如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非常的困难,人防工程管理的责任很难落实,导致许多的人防工程出现管理难的问题。那么,人防工程管理究竟有哪些重要内容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三、人防工程的计划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四、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面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3、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五、人防工程管理的处罚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过小编简短的介绍,也许你对“人防工程管理”有了一定的认识。人防工程无论是战争时代还是和平时期对大家的生命安全都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所以我国仍然需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延伸阅读:
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人防车位转让协
人防工程只是用于防护吗?